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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成大事件談著作權法

謝銘洋  台大法律系教授
 

日前檢警因有人檢舉學生非法下載MP3音樂,搜索成大學生宿舍並扣押十四部電腦,引起軒然大波。學生們認為從網路下載MP3音樂並無不法,但檢察官不以為然。究竟孰是孰非?這裡牽涉到著作權法上的基本觀念,有釐清的必要。

網路上流傳的資訊,大部分是受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基於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利用網路得到資訊時,就必須謹慎,以免造成對著作權之侵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保護有一定的範圍,並非毫無限制,著作權人只在法律所賦予之範圍內有其權利。

就MP3音樂而言,著作權法分別賦予作詞家、作曲家、演唱者、唱片公司一些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重製」權,也就是重複製作的權利。然而,並非任何人一有重製行為就侵害「重製權」,因為著作權法並沒有賦予著作權人這麼廣泛的權利。相反的,著作權法為了容許社會公眾在一定之範圍內可以利用他人的著作,對於重製權加上若干限制,對一些重製行為排除在權利範圍之外。也就是說,法律上認定「某些」重製是合法的,並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問題是,從網路下載音樂的行為,究竟是否屬於法律所容許的範圍?這主要牽涉到〈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下載音樂儲存於電腦硬碟上,雖然構成重製的行為,但是如果符合此一規定,仍為法律所容許。

然而,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對於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應如何判斷,〈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提供一些判斷之參考因素: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成大學生是否違法,應該依上述標準加以判斷。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必須要兼顧著作權人的利益與法律所肯認的社會大眾合理利用之空間,以及網路之特性與發展,如此才能建立起一個公平而又合理可行之網路使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