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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開放帶外食 年前上路

【記者鄭亦宸/台北報導】行政院消保會22日公布,電影院不得禁帶外食,但為維護映演場所的衛生和觀看影片的舒適,電影院可規定例外食物不得入場,如味道濃郁、高溫或高濃度酒精飲料,預計今年過年全面上路。

消保會法制組長邱惠美表示,去年6月消保會稽查部分電影院時發現,各戲院對民眾攜帶外食的規定紊亂不清,因此即請新聞局研訂「電影院業者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73次委員會議通過,待新聞局公告後,預計過年前就會上路。

此草案中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邱惠美說明,草案但書規定所稱禁止攜帶外食之類型,如味道嗆辣、濃郁之臭豆腐、鹹酥雞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瓜子、花生等。

由於草案中的食物形容恐有定義認知上的差距,邱惠美表示,要求業者必以草案為依據,明確標出自家戲院不得攜帶的食物名稱。像高溫熱飲若達攝氏100度有安全之虞所以禁止,但一般50度左右熱飲並沒有問題,而高濃度酒精飲料也屬嗆辣類,且可能擾亂秩序,所以禁止。

邱惠美也表示,既然有但書從嚴,業者就要明確訂出哪些食物名稱不得攜入,也不得以口頭禁止或要求民眾打開包包檢查。

目前停留在立院審查的消保法增訂條文第56條之1,得對違反規定之電影院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以連續處罰。

但條文未通過前,邱惠美表示還是可以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36條進行調查及限期改善,未改善可依第37條公布企業經營者名稱、地址等,最後也可依第58條罰則,以違反第36條或第38條命令,主管機關可對企業經營者處以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