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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虛報加班費 補稅外再罰一倍

【記者藍悅真/台北 報導】企業在傳統節日都會大增訂單,因此許多員工就必須配合出貨加班趕工,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加班費有一定的條件,必須員工確有加班事實,而且企業也確實提出支付加班費的證明,國稅局才能核實認定,減徵營所稅,若虛報就會被罰。

財政部表示,依照稅法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可免納個人所得稅,但不代表公司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但財政部所屬國稅局近期發現,有不少企業利用個人加班費免納所得稅,虛增公司加班費用,藉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旦查獲,國稅局除了補稅之外,同時還會移送裁罰單位,並加罰所漏稅額1倍的罰鍰。

國稅局說,加班費較往常年度增加許多的營利事業,通常透過核對員工薪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的清單,以及員工的加班紀錄及公司營收表現等,就能發現無支付加班費事實的款項,揪出公司有虛報加班費的不法行為。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加班費300萬元,與前一年度列報加班費60萬元相比,增加5倍之多,查核後認定甲公司以虛報加班費逃漏營所稅,被補稅帶罰達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