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副刊 品味生活

【王健專覽】公寓大廈管理今昔談(下)

文/王健(台北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室內設計組副教授)
民國82年建築會議上,前郝柏村院長的一句「國恥」,興起國內對大量違章建築的反省之議。短短一年半內,立法院檢討了各類法案,民國84年6月28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公寓大廈訂立明確規範,各住戶間有了明確界線。

空間擁有者稱「區分所有權人」,可獨享專有部分之標的;其他空間稱「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外及不屬專有的附屬建築物,供共同使用者。除此,依法要設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成立管理委員會,執行會議決議事項及維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裡,決議共同遵守事項稱為「規約」,其目的乃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利益,確保良好生活品質與環境。

其中對住戶利益規定,有多項與以往不同的規約,如:

第六條之「不得拒絕條款」:因他住戶為維護修繕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避難設施,其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窗之行為,全受規約決議所限制,從此不是人人可自由掛鐵窗。

第十二條:專有部分共同壁或內管線,在地板之上下方,其修繕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意味責任由雙方關係人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保險費差額之補償」條款: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銲或其他危險業務,投保公共意外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險之保費,應就其差額負補償之責任,並應在七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二條之「強制驅離」條款:住戶積欠規定應負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額百分之一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諸如上述,出現的法規,一棒打醒裝修業。幾十年來,台灣的裝修業從最初的立體美工、土木包工業、裝潢業、裝修工程、室內設計業等,從未被社會重視。民國83~86年兩大慘案發生後,才引起政府關注,到如今要舉辦一年兩次的測考,但吾人覺得矯枉過正。幾十年來不聞不問,裝潢業如同孤兒般,出了事就責怪該業正當性、專業性,遂以出奇的難度,出題考應考生,這些只有國中、國小、中學程度的師匠們,5年來,被政府試題,弄得信心全失,讓2016將邁入「世界之都」的台北市設計水平,抹上滿臉土灰。裝修設計原是撐起「世界設計之都」金字招牌的主幹!政府應盡力正視問題,大力輔導才是。◇

王健專覽
王健老師以術科第一名畢業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又負笈日本東京造形大學深造。 (1) 全國麥克筆第一名師.亞洲第一麥 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