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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位古人 媲美偵探福爾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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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殺人賊


《涑水記聞‧卷七》記載:

張詠在益州當知州時,有個和尚來歷不明。巡查的官員把他捉住,報告給張詠。張詠仔細審視了這個和尚之後,就在他的度牒上批道:「審查這個殺人賊。」

經過審訊,果然查明:他原來是一個老百姓,跟一個和尚同行,在路上把那位真和尚殺了,把祠部發給這和尚的戒牒及其法衣都拿下來,然後自己剃掉頭髮、披上法衣,裝扮成一個和尚,出外遊方,四方騙人。然後,被巡查官帶來。

事後,僚屬們問張詠:「你憑什麼一看就知道他是個殺人賊的?」

張詠說:「我看到他額角上,還有圍繫頭巾的痕跡啊。」

【附言】

張詠為什麼看見這人額上有繫巾痕,就知道他是個殺人賊?因為和尚的頭上從來是不繫頭巾的。現在這「和尚」額上有繫巾痕,說明他前不久還不是和尚,那麼,他為什麼要裝扮成和尚?這其中必有原因。再結合他的「行止不明」,問題就更明顯了。和尚是假的,可是他的這祠部戒牒和法衣,卻又都是真的。這些是從哪裡來的?必定是從真和尚那裡得來的。大家知道,真和尚的這些東西,是絕不肯輕易送給別人的,否則他的和尚就當不成了。要取得這些東西,非殺即偷。但法衣穿在和尚身上,偷是不成的,所以剩下來的,只有殺的可能性存在了。因此,張詠就判斷這人是殺人賊。但這還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他殺的是誰?為什麼要殺?是怎樣殺的?時間、地點、人證.物證等等,均須一一查明落實,才能定案。所以,張詠在「殺人賊」上判一個「勘」字,這是很慎重又很有道理的。

自縊豈復投井



《折獄龜鑒‧卷六》記載:

尚書李兌在鄧州當知州時,有個富人把家中的僕人打死了,然後用繩子套在他的頸子上,丟到井裡去,說是他自己上吊死的,作為解脫他打死人的罪責的理由。

李兌知道後就說:「投井自殺,本來就不會是自縊,自縊了怎麼又能投井?這必定是胥吏受了賄賂,唆使那個富人這樣作,教他不要承認犯罪事實罷了。」

過後,透過追究審訊,查明事實真相,果然是這樣。

【附言】

李兌用他銳利的眼光,在這個案件的背後,看出了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死者既然投井自殺了,怎麼還能去上吊?既然已經自行吊死,又怎麼還能去投井自殺?這是一個自相矛盾的問題,李兌一眼就看穿了;但他並不至此為止,而是繼續深入,又看出了第二個問題:他認為富人這樣作,是胥吏教的;胥吏這樣教,又是因為受了富人賄賂的緣故。

李兌在此案中,既能指出第一個問題,又能指出第二個問題,正是由於他不但深入細致,目光銳敏;而且自問無愧,敢於站出來向貪官惡吏作鬥爭的緣故,這是很可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