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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掏空案 高院逆轉判王志雄2年定讞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中興銀前董事長王志雄被控利用禾豐集團向中興銀超貸2.5億元,王志雄畏罪潛逃後,3年前在中國落網被押解返台,檢方依背信罪起訴並求刑4年半。一審判決王志雄無罪判決,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6月30日逆轉改判2年徒刑定讞,王志雄近期恐遭發監執行。

中興銀行違法放貸126億元給台鳳、禾豐等等6集團,創辦人王玉雲與擔任銀行副董事長的兒子王志雄畏罪潛逃,王玉雲行蹤不明,王志雄3年前在中國落網被押解返台,依背信罪起訴並求刑4年半。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中興銀貸款案並非王主導,判王志雄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院認定,王志雄違法超貸逾2億元給禾豐集團張朝翔的人頭戶,致中興銀承受呆帳1.9億多元,逆轉改判王2年徒刑定讞,須入獄服刑。另外王志雄亦涉及生活通訊集團子公司增資案,高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目前最高法院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