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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食安問題有夠多 想求償怎麼做?

 (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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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安安假日最喜歡跟媽媽去逛大賣場,媽媽總會買2支10元霜淇淋,母女倆1人1支,享受悠閒時光。不過上禮拜,媽媽居然在新聞看到衛生局查到這家大賣場使用過期奶漿製成霜淇淋販售,心想母女兩人可能都吃了一陣子了,想求償又不知道怎麼做。

答:

類似的食安問題層出不窮,上述的案例處處可見。如果真的發現花錢卻買到過期原料製成的食品,以上述為例,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依最新修正後的《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不過,通常個別民眾消費金額不高,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可能會有時間及成本的問題,因此民眾可考慮向各縣巿消保官提出申訴。

實務上曾有賣場因販售過期奶漿製成的1支10元的霜淇淋,遭到衛生局查獲後,由於多位民眾提出申訴,經消保官居中協調後,賣場方面主動表示願意退還民眾1支10元的成本,加上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修正前,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也就是1支霜淇淋,業者願意賠40元給民眾。

二、當然若符合法律要件,民眾也能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計算」求償。不過,較少有業者願意主動依《食安法》規定賠償民眾。

實務上曾有業者主張民眾須提告並提出就醫記錄,證明確有因食用該霜淇淋造成身體健康受損。不過也有消保官持不同看法。

但若真有多數民眾主張身體健康受損,亦可請消保官協助民眾依《消保法》第50條,尋求消基會等消保團體,對業者提出團體訴訟求償,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