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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被抓去當「教官」,一日工作超過12小時,該如何處理?

任何的工作上的變動,勞工都要提高警覺,否則權利恐被侵害。(翻攝自海威部落格)
任何的工作上的變動,勞工都要提高警覺,否則權利恐被侵害。(翻攝自海威部落格)
文/周海威(法律顧問)
這是前天一位朋友傳給我的問題,沒想到航空公司的招數還蠻多的嘛!今天的主題其實跟「調動」是有很大的關係。但這不止是空姐適用,各位在公司也是有機會遇上,今天的個案拿出來與各位分享。


案例內容:



一、任何的勞動條件變動,都要有書面的記載:


我只能說任何的工作上的變動,勞工都要提高警覺,這個案例中,空姐轉任成教練,我很好奇航空公司是否有提供書面文件。但看了這個文章,我想大都應該是嘴巴說說,所謂的書面記載應包含下列幾個項目,各位要記下來喔!


‧  工作職務
‧  工作時數
‧  工作待遇


從原先的每天飛,變成每月飛一班,這就是很明顯的沒有說清楚寫明白,這要是不生爭議,才會有問題。


二、企業的調動原則通常只有做一半:


所謂的只做一半,就是企業說了員工照做,調動職務其實有分暫時性與永久性的分類,以此個案來說。如果說只有兩年的期間,是否可以證明這個工作對於公司未來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是否員工是公司重點培育的人才?我想這些原因都應該要考慮在內,且書面化,這才是一個真正的調動。


不過看看我們國內,都是在玩陰的,資方想要濫用勞方,勞方想要規避服務的責任。因此我會建議企業在調動上面,一定要有相關性的配套以及完整的約定文件。我的客戶通常都會有完整的書面文件及處理程序,絕不要只是玩文字遊戲,那只會讓企業競爭力更加的不足。


三、如果不用刷卡,那意思是在家也會有錢領?


如果工作不刷卡的話,那麼就要請員工們提高警覺。因為出勤時數如果沒有依據的話,不要說爭議時勞動主管機關無可奈何,更有甚者是以曠職予以解僱。不相信嗎?這種事情我可是常常在處理。因此這種規避加班費,變相責任制的方式,我想是可以透過申訴,讓自己的權利得以申張。


四、這位空服員妳應該做的主張:


先決定要不要繼續工作下去:


抗爭是一件實際的事情,因為如果妳做了就很有可能要離開現有的工作,這是一個目前勞動主管機關遇到最大的問題,因此要生存權或其他的權利。這是我每天在處理個案最先問到的一個問題,不要想什麼都要,因為那是不可能的。


蒐集相關的證據:


調動開始是否有相關的文件?每日上下班是否有相關可以證明的記錄?


如果要繼續工作,去申請勞動檢查:


如果要繼續待在公司,那就要動用勞動檢查,因為他是匿名制,而且他是針對「集體勞動問題」做檢查,而且也是會有限期改善的措施。因此可以用這個方式,來達到自身的目的。


如果要離開工作,去申請勞動調解:


如果不想的話,那麼就直接上勞動局申請調解,很多人都會問我勞檢是具有強制性質,且有直接性裁罰,應該對企業會比較有嚇阻力。但我提醒各位,勞動局的調解其實是在做「單一勞動問題」權益的爭取。如果將來真的有法律爭訟,其實是可以做為證據及讓法官了解整體問題的依據。要求別忘了就是以下三項:


‧  加班費
‧  資遣費
‧  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



調動不是企業絕對的權利,一定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否則就像此案的空姐一樣,權利被侵害了還要繼續做下去,連假第二天,此案例與各位分享!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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