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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逆轉!鄭性澤案再審通過、暫緩死刑

鄭性澤案台中高分院2日做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冤獄平反協會。)
鄭性澤案台中高分院2日做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冤獄平反協會。)
⊙李世勳/整理報導

死囚鄭性澤十四年前被控殺警判死定讞,因檢察官認為兇手可能另有其人,三月間提起再審。台中高分院2日下午做出裁定,就鄭性澤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

2002年鄭性澤與友人羅武雄等人在豐原十三姨KTV包廂飲酒,酒醉的羅武雄開槍射擊天花板滋事,店家報警,警方到達後發生槍戰,員警蘇憲丕率先衝進現場後雙方互相開槍,羅武雄與員警蘇憲丕中槍死亡,而鄭性澤手上也拿著雙槍,警方懷疑他是共犯並偷射子彈而間接導致蘇警死亡。

法院認定羅武雄於槍戰一開始即遭警方擊斃,鄭性澤在原本的座位向蘇姓員警開槍,趁其他警察退出包廂時,再到羅武雄身旁對蘇姓員警再開兩槍,又回到原本座位,蘇姓員警送醫不治,最高法院於2006年判鄭死刑定讞。

諸多疑點

但此案存在諸多疑點,2014年監察院李復甸委員提出鄭性澤案的調查報告,認為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重大違法瑕疵,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當中疑點包括,鄭性澤遭員警刑求,自白內容也很模糊,欠缺體驗描述,另外在場證人蕭汝汶、張邦龍偵查中曾經陳述鄭性澤開槍殺人,然而在場證人在審判中也翻供是因偵查中不實證詞是因刑求而來。

2015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的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歷審法院已將事實調查清楚,判決沒有違背法令,這是檢察總長第一次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遭駁回(聲請提起23次),另2次聲請再審也被駁回。

2016年3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提出五項新事證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並認定鄭性澤應受無罪判決。

「新證據」裁定開始再審

中央社報導,台中高分院審酌鑑定案件回覆書及卷內資料,認聲請人等所提出的資料,符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事實」、「新證據」,可能影響原確定判決的結果,裁定開始再審。

台中高分院指出,審酌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死者蘇憲丕身中3槍,但卻有5個創傷;其中,右胸、右手肘共有3個創傷,應屬同一顆子彈射擊造成,原判決書中卻未提及這部分。

依彈道位置分析,第2、3槍由羅武雄所在處射出,第1槍也可能是由羅武雄的方向射擊。

原判決認為羅武雄胸口中槍後已斃命,不可能再開槍,但國外文獻,認為羅武雄被擊中心臟不會當場斃命,至少還能維持意識10到15秒,仍有開槍能力。

原判決認為若羅武雄為開槍者,彈殼不可能散落在其左側,新鑑定經實驗後指出,子彈確實可能散落在羅武雄的左側。法官綜合以上新事實、新證據,認為恐影響原判決,裁定再審。

蘋果報導,至於鄭性澤是否會因此獲得釋放,台中高分檢主任吳萃芳表示,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待裁定收到後,再做最妥適的處理。

羅秉成:考量死刑案件欠缺回復可能,應重啟鄭性澤案的審判

5年前,冤獄平反協會將鄭案列為頭號搶救對象,多次幫他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但都遭駁回。直到今年3月18日,台中高分檢以死者中彈的位置與鄭在包廂的位置不符等五大新事證,創首例主動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

鄭性澤義務律師團召集人羅秉成律師於庭上表示,已經有台大法醫所的現場重建鑑定,也有自白的供述性鑑定,均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根據最高法院對於再審新法闡明的意旨,「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只要對原確定判決產生合理懷疑,應該要開啟再審。何況本案是死刑案件,一旦錯誤執行,欠缺回復可能性,開啟再審門檻應該更低。檢辯雙方都提出再審,應該都足以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二階段移動殺人」,產生合理懷疑並應停止執行。

以下是鄭性澤義務辯護律師邱顯智先前對外報告鄭性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