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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斃逃犯被判刑 非常上訴遭駁回

警員葉驥追捕開車逃跑的通緝犯,開3槍後對方死亡,法院判葉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Ibro Palic/CC by 2.0)
警員葉驥追捕開車逃跑的通緝犯,開3槍後對方死亡,法院判葉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Ibro Palic/CC by 2.0)
⊙李世勳/整理報導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追捕開車逃跑的通緝犯,開3槍後對方死亡,法院判葉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葉驥不服而聲請非常上訴,聯合報報導,但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法院已讓葉到庭最後陳述,判決沒有瑕疵,合議庭今天(26日)駁回非常上訴。

2014年2月16日,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接獲線報,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在變賣贓物,葉驥前去盤查羅文昌時,對方企圖倒車逃逸,葉驥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因傷重死亡。一、二審皆判葉驥有罪,而最高法院認為,葉男當時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卻用槍連續射擊致羅男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18萬元確定。

中時報導,今年檢察總長顏大和以法院未讓葉驥在審理辯論時進行最後陳述等2項理由,提起非常上訴,盼能替葉員爭取平反機會。

顏大和表示,法院並未弄清楚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究竟嫌犯當時倒車逃跑時的精神狀態為何,法院並未論究;此外,法院在辯論終結程序,未讓葉驥進行最後的陳述,審理程序並不完備,因此提起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法院已讓葉到庭最後陳述,判決沒有瑕疵,合議庭今天(26日)駁回非常上訴。

》關於用槍時機,在《警械使用條例》四~十二條。

中央社報導,桃園市長鄭文燦去年底前往楊梅分局慰勉基層警察,他說,依市警局調查報告,楊梅分局員警葉驥依照規定執行職權,其權益、升遷、獎懲也不受司法判決影響,也不會讓他負擔罰金。

鄭文燦說,桃園市府做出的行政調查報告認為葉驥是因公執行勤務,且通緝犯在警察追捕過程中有倒車、企圖撞倒警察的行為;如果員警不夠警覺,可能會在執行公務時受傷,甚至發生意外。此外,葉驥是按照「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朝通緝犯腿部開槍,並未刻意射擊致命部位,法院的判決結果對警察同仁並不公平。

鄭文燦說,警察執勤時的用槍時機皆經過完整的勤務訓練,一定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槍械,未來警察在盤檢或執行各項勤務時必須提高警覺,避免發生員警受傷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