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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微罪入營 國防部:酒駕不適宜

國防部日前調整志願兵甄選基準,立委質疑酒駕、詐欺、縱火未遂是否也可容許?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前)表示,他個人覺得酒駕不適宜。(記者陳柏州/攝影)
國防部日前調整志願兵甄選基準,立委質疑酒駕、詐欺、縱火未遂是否也可容許?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前)表示,他個人覺得酒駕不適宜。(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國防部日前調整志願兵甄選基準,開放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獲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微罪情形,可參加志願兵甄選。不過立委質疑,酒駕、詐欺、縱火未遂是否也可容許入營?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表示,他個人覺得酒駕不適宜;國防部將針對刑度與罪名等方面綜合考量,修正完畢後才會列為實際執行的標準。

國軍過去禁止所有曾遭判刑者報名從軍,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15號解釋,《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等情形,指國防部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因此審酌過失情節輕微的情形,適度同意開放志願兵甄選資格。

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昨(26)日邀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報告「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微罪入營」。根據國防部報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涉毒、曾受保護管束等不得參與甄選;而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則可參加甄選。

不過多位立委均質疑,無論是法務部對「微罪」的定義,或是警察招考資格中,都具體列出罪名定義,但國防部卻僅以緩刑等刑度作為標準,恐出現彈性過大的問題。以酒駕、詐欺與縱火未遂為例,若獲緩刑或易科罰金,是否也得以報考入營?

李喜明表示,立委提醒的內容也有道理,他個人認為酒駕不適合,國防部後續將自刑度與罪名等方面綜合考量,修正完後才會列為實際執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