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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狼師條款三讀 補習班教師改實名制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應揭露真實姓名;聘用外籍教師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應揭露真實姓名;聘用外籍教師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年輕女作家林奕含日前自縊輕生,其父母聲明意外揭露她遭補教名師誘姦的過往,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增訂「防狼師條款」,明定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須採「實名制」;若聘用外籍教師,則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

三讀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若獲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等情形,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由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應予以解聘或解雇;若涉犯情事者為短期補習班負責人,主管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此外,條文也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員工有沒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時,知道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時,除通報外,也應通知主管機關;若補習班未依規定通報,可處負責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立案。

另外,由於過去在培育師資上,規定需先實習半年後,再考試才能取得教師資格,但卻有不少人大半年實習,最後卻無法取得教師資格的情況。立法院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案,將師資的養成,改成先考試再實習,且通過考試7年內,到偏鄉、海外代課或代理2年以上,可抵半年的教育實習,以取得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