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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案》「顛覆國家政權」是個啥罪名?

台灣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今年3月19日從澳門入境中國大陸時,被中共非法拘捕,迄今音訊全無。(網路圖片)
台灣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今年3月19日從澳門入境中國大陸時,被中共非法拘捕,迄今音訊全無。(網路圖片)
⊙顏丹
來自中共國台辦的最新消息稱,「台灣居民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檢查機關批准,已於近日被湖南省安全機關依法逮捕」。針對這項罪名,國家安全機關給出的「證據」是「2012年以來,李明哲頻繁進入大陸活動,與大陸有關人員勾結,制定行動綱領,建立非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家政權的活動」。

不得不說,這句在中共官方看來,能作為足以逮捕他人的「證據」的說辭,其實本身就漏洞百出。其一、「與大陸有關人員勾結」,這些大陸人是誰?他們是否同樣遭到了批捕?其二、他所建立的「非法組織」又是一個怎樣的組織?如何被認定為「非法」?其三、此人策劃、實施的究竟是怎樣的活動,居然能顛覆甚至從未受過任何權力制約與監督的紅朝政權?從司法的角度來說,如果中共政權對這些問題無法作答,該案就應被視為證據不足。

事實上,「證據不足」並不是時間問題,而是一旦「證據」被公諸於眾,就會讓人發現那個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本身就是個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欲加之罪」。對於這項罪名,中共官方給出的權威解釋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地進行了祕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聽了這番解讀之後,或許大家仍是一頭霧水,仍不明白到底怎樣的行為才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然而從「不要求……危害結果」、「不管其是否得逞」的界定中,卻足以深刻的感受到,中共那種根本不理會國際共識、不遵循立法標準的囂張、霸道氣焰。也就是說,只要中共發現你想「顛覆政權」,即便最後的結果是「未遂」,你也得受到審判、甚至鋃鐺入獄多年。更重要的是,你到底有沒有「顛覆政權」的想法,根本無需證據,只憑政府的一句話。

相比之下,美國社會對「顛覆政權」卻一直保留著這樣的共識,即「我們只懲處鼓吹和宣傳以暴力陰謀顛覆政府的人以及實際顛覆政府的行為;假如某人僅僅是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說,政府的作法錯了,或者政府應該改朝換代了,只要這個人不採取實際行動顛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顛覆政府,美國法律就不會來找他的麻煩」。有學者指出,「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須以通過暴力推翻政府為先決條件」。

說到「暴力」,在掌握著黨、政、軍、司法等一切暴力工具的中共紅朝治下,普通人要想對政府實施暴力,那不等於是「以卵擊石」嗎?事實上,在「槍桿子裡出政權」的暴政面前,中國人長久以來,一直都在當著敢怒不敢言的順民。對於億萬任黨魚肉、宰割的老百姓來說,別提使用暴力了,哪怕只是想表達一下與黨不同的看法,也都只能噤若寒蟬。那個網絡評論被轉發500次就會被判刑的惡法就足以說明,對中共來說,感到政權受到威脅的並不是暴力,而只是「言論自由」這一基本人權和普世價值。

網上有人盤點了「六四屠夫」李鵬簽署的《國家安全法執行細則》自1994年生效之後,因「顛覆國家政權罪」獲刑的人員案例。這些人獲刑的原因無外乎以下三種:自發組黨、創辦刊物、在網上發表政治異見。而在民主國家,此三項都屬於合法行為,均受法律保護。
就連中國的《憲法》第35條也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按照這一條款,2007年,甘肅蘭州的一位普通教師雖然由於在網上發表「批評官員貪腐以及社會制度」的文章,而被扣上了「煽動顛覆國家安全」的罪名;但最終還是被檢察院撤回了起訴。那麼,其他更多的被扣以相同罪名的「嫌疑人」為何仍要遭到刑囚?這其中的差別又是什麼?中共至今都未給出任何解釋,並仍在繼續實施抓捕。

既然不能做到一視同仁,那麼這樣的司法、執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整個過程中,無理、甚至違法的就不是這些所謂的「嫌疑人」,而是中共這個濫施暴力的政權。如此看來,顛覆這樣的政權,不正是一種順應天理、遵循法律、為民除害的正義行為嗎?

自古以來,推翻暴政就是大快人心之舉。如今縱觀海內外,民選政府似乎理所應當的擁有
著「政權隨時有可能被顛覆」、「改朝換代在即」的危機感。因為既符合天理人道,又符合法治精神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人民永遠是國家的主人,政府只不過是人民的公僕而已。要是做不到為人民謀福祉,這個政權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