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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5年 診所安胎可請勞保給付

勞保局近日宣布放寬傷病給付標準,孕婦在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可以請領勞保傷病給付。(Fotolia)
勞保局近日宣布放寬傷病給付標準,孕婦在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可以請領勞保傷病給付。(Fotolia)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一位懷孕婦女去(2016)年8月在婦科診所安胎55天後,向勞保局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但因是住診所非醫院而被勞保局駁回,當事人向勞動部提起訴願,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勞保局另為處分。勞保局函請勞動部解釋,在婦科診所安胎可否視為住院。勞動部近日做出函示,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在婦科診所安胎住院,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並溯及既往,以往在診所安胎個案,在5年請求權期限內,都可提出申請。

勞動部指出,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主要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期間因無法從事工作所致經濟損失。依《醫療法》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有門診者為診所,故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一般以醫院為範圍。

不過,《醫療法》另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因此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的醫療行為,其適法性並無疑義。為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的生育風險保障,故放寬被保險人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可依規定請領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勞動部表示,勞保局已核發當事人勞保傷病給付3萬多元,據勞保局統計,今年1~5月類似案例約20多件,粗估一年可受惠案件約5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