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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興詐貸互踢皮球 被告3人判賠上億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鼎興牙材商詐貸案,檢方去年依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罪起訴負責人何宗英、總經理張譽瀚以及財務主管江美玉,針對民事部分,永豐商銀具狀指出,鼎興尚有未還款項及逾期違約金共1億2千餘萬元,台北地院4日判決何宗英3人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永豐銀指出,鼎興自2013年間起,陸續接受8筆撥款共3億4,830萬元,雙方以書面方式簽約,一旦未如期還款,未來除須負擔本金與利息外,需要再繳交違約金,鼎興未償還款項加上超過6月違約金、共1億2,006萬9,328元。

然而在民事訴訟中,何宗英3人「互踢皮球」,何宗英主張借款由江美玉決定,鼎興也由江、張主導,與他無關;江美玉稱,鼎興實際上是由何宗英經營管理、指揮運作,她是被動遭要求連帶保證,且若無何的指示,鼎興應是借不到錢;張譽瀚則說,自己是登記負責人,為求保住工作才聽從何指示簽名沒有看貸款的契約內容是什麼。

對此,法官認為,鼎興方面應是對合約內容無疑義才肯簽定合約,簽約的3人均是連帶保證人而須負責,判決何宗英3人應連帶給付永豐銀所主張的1億2,006萬9,328元負起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