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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CRS準則 未來開戶要簽「自我證明」

(記者蕭軒/台北報導)財政部16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明訂2019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資訊交換。資誠表示,面對日益多重的法規,如洗錢防制、CRS與FATCA等,建議金融機構加速升級因應國際趨勢。

我國近期陸續完成反避稅措施法案之訂定,包括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實際管理處(PEM)制度細則,以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及移轉訂價報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會計師陳麗媛表示,實施CRS將完善我國反避稅制度,我國也能參與國際稅務資訊交換,避免被列入不合作清單,對我國的經貿發展將有正面影響。

不過,CRS規範與FATCA存有差異。陳麗媛提醒,金融機構應注意,未來客人開戶及購買保單等均需多簽署自我證明、個人帳戶無金額低而可豁免盡職審查的門檻、對投資實體的定義可能不同等事項。

另外,CRS規範下亦有新增要求事項,如CRS中無FATCA不合作帳戶規定而要求金融機構應致力取得帳戶持有人的稅籍編號;金融機構需判斷客戶是否可能具有多重稅務居民身分、以及其聲明的合理性等。

陳麗媛進一步指出,金融機構應盡早了解CRS各項規範、評估導入所需資源與時程,最重要的是,2019年1月1日完整建置依CRS法規下應有的新開戶流程,以符合新法規的實施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