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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禁體罰 最重罰30萬加公布姓名

未來幼兒園與托育機構禁止體罰,違者將處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可公布機構名稱與行為人姓名。(記者楊秋蓮/攝影)
未來幼兒園與托育機構禁止體罰,違者將處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可公布機構名稱與行為人姓名。(記者楊秋蓮/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幼兒園與托育機構禁止體罰,違者將處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可公布機構名稱與行為人姓名。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表示,這次修法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的規定,若修法順利通過,未來教保服務機構若違反《幼照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另受《幼照法》規範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草案並修正幼兒園分班及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立規定,增列幼兒園分班不受學校於同一鄉、鎮、市、區已有分校、分部或分班的限制。同時,也放寬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法人類別,包括學校財團法人、非營利性質法人或公司。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

為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包括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等型態對幼兒提供服務者,可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服務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同時,也開放公司可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並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以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草案同時增列教保服務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的資訊,除規範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情形、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數額及減免收費的相關規定外,未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其訂定或備查的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