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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的使用權 屬於公寓大廈一樓住戶嗎?

(中新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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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俊賢(中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公寓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不論是在騎樓擺設桌椅,或是供鋪貨、備料之用,儼然將騎樓當作是自家的大前院。 

然而,若該騎樓是「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且屬於對外通行時所必需使用或不可或缺之通道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不得作為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因此,認為「騎樓的使用權是屬於一樓住戶」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因此,若一樓商家在騎樓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路障、擺攤……等,則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對此,大樓住戶可請求管理委員會依同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經制止而不遵從,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上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違規者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若仍不改善,得連續處罰。此外,若占用騎樓阻礙通行,造成路人重傷或死亡,更是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 

此外,「騎樓」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之「道路」,若騎樓遭霸占設攤者,一般民眾亦得依上開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向警察舉報,請求排除道路障礙,並處罰設攤者1,200元至2,400元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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