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地方 雲嘉屏

抗拒稽查逃逸及撞傷執勤人員之罰責加重了

【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修法可嚴防僥倖心理所衍生的問題,社會新聞常出現有人騎開車遇到警察臨檢,竟選擇「拒檢逃逸」,其多數原因是與其被警察臨檢查到酒駕,或攜帶毒品、違禁品被逮後所面臨的重罰,倒不如選擇逃逸,頂多只會收到新台幣3,000元~6,000元的罰單。

為嚇阻這類歪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訂並於107年9月1日起實施,針對抗拒稽查而逃逸或甚而造成傷亡、撞傷交通執勤人員等交通違規行為加重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修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原本加罰新台幣3,000元~6,000元罰鍰,修正為加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修訂,針對抗拒交通稽查而引傷亡、撞傷交通執勤人員等違規行為,由原來處罰吊銷駕照,修改為除了吊銷駕照外,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撞傷交通執勤人員除了警察外,也增加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納入。

請用路人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人員之指揮與稽查,以維社會大眾行的安全,減少社會不必要的負擔,並可減少因違法而受到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