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副刊 品味生活

【生活法律專欄】越具體也越複雜的婚前協議書

不論有沒有訂立所謂的「婚前協議書」,都不宜輕易毀棄兩人當初踏入婚姻
時的一輩子的承諾。( 123RF)
不論有沒有訂立所謂的「婚前協議書」,都不宜輕易毀棄兩人當初踏入婚姻 時的一輩子的承諾。( 123RF)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美美和男友交往三年了,這半年來兩人終於論及婚嫁,姐妹淘好友們紛紛前來祝福美美「要幸福」喔!也有一個姐妹淘突然問美美,有沒有打算跟男友先簽一個「婚前協議書」,事先約定如果未來有一天,兩人真的感情生變後,包括小孩監護權等問題?善良體貼的美美猶豫了……

答:坊間的所謂「婚前協議書」,從夫妻二人單純承諾婚後,比如丈夫在家庭經濟重大問題時一定尊重太太的意見,家事絕不只推給太太一個人,有關未來家庭生活如何分工,如何尊重枕邊人等,直到夫妻針對未來,甚至預先約定好未來若感情真的生變後,財產,小孩監護權如何處理等問題都有。

就婚前協議條款本身而言,基本上只要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約定,但原則上不能違反所謂的「公序良俗」,用白話來理解接近於不能違反一般社會道德觀念上能接受的底線。

另外,若雙方針對婚前協議條款的內容有爭執,通常還是無法避免,得經由法院訴訟或調解程序後,由法院介入後,才能確認相關協議條款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有無法律上效力?對方客觀經濟條件上有無能力履行乃至是否合理等。一般來說,若是單純有關夫妻財產上的約定,有效的機率比較高。但請注意,若是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約定,所謂的「一方同意預先放棄監護權」條款,很可能最後被認定是無效約定。因為法院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前提,在監護權問題上,仍必需回歸以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作最後認定。(民法第1055條第2項)

提醒大家:筆者個人依然相信,婚姻的本質應該是兩人在感情的基礎上,相信彼此,相互扶持。不論有沒有訂立所謂的「婚前協議書」,都不宜輕易毀棄兩人當初踏入婚姻時的一輩子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