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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離婚 內政部:擬修法可續留台

內政部修法規定,中國大陸配偶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繼續在台居留。圖為示意圖。(Fotolia)
內政部修法規定,中國大陸配偶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繼續在台居留。圖為示意圖。(Fotolia)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內政部21日表示,爲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配偶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繼續在台居留。

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隱忍婚姻暴力。

內政部表示,大陸配偶居留相關制度,自1992年起即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除常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因此,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

內政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並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的規定。

另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指出,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