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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反腐偷拍 竟遭中共嚴懲

中共在懲罰普通偷拍上寬鬆,卻在打擊反腐偷拍上嚴厲。(AFP)
中共在懲罰普通偷拍上寬鬆,卻在打擊反腐偷拍上嚴厲。(AFP)

⊙何堅
中共有時候也會以保護隱私的名義,操縱司法對特定的偷拍行為予以重擊。

2018年7月,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僱用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的湖南益陽商人吳正戈,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吳正戈的辯護律師吳丹紅曾對《中國青年報》表示,吳正戈為了舉報違紀和貪腐問題,在公開場所或半公開的場所遠距離偷拍,這應當屬於響應政府號召的公民反腐。

2018年12月28日,偷拍並舉報上司通姦的浙江台州黃岩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原民警池文,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在這些案例中,中共法院高舉「保護」公民隱私的大旗,依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定舉報黨官的民眾,偷拍有罪。

只不過,中共在打擊民眾反腐偷拍時,「執法」明顯過了頭。

中共《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共法院對打擊公民反腐偷拍時,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與中共自己的法律條文不符。

根據中共兩高2017年5月發布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訊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分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訊息,包括姓名、身分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吳正戈或池文對貪腐官員所實施的偷拍,是否屬於該罪名中的「公民個人信息」都尚有疑問,更遑論法院量刑所依據的「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

如果法院採用刑法第284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刑最高就不能超過2年。法院如果要加大對公民反腐偷拍的處罰力度,還需要認定「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然而在這些公民反腐案例中,偷拍導致的唯一嚴重後果,就是貪官落馬。

對比中共在懲罰普通偷拍上的寬鬆以及在打擊反腐偷拍上的嚴厲,中共的「法治」已被證明,只注重保護官員們腐敗的隱私權,而不會重視民眾個人隱私這種最基本人權。

偷拍產業在中國無「法」可治?

事實上,陸媒多年來對偷拍做過許多次調查,披露過偷拍設備的泛濫以及偷拍影片結合網路色情牟利等種種亂象。不過,偷拍之禍依然在中國愈演愈烈。

2018年11月,《南方都市報》調查報導了網上一條在公共場所偷拍女性裙底進而出售照片或影片牟利的黑灰產業鏈。數日後,中共「掃黃打非」(編按:「非」是指非法出版物)辦回應稱已部署開展核查。

然而早在2012年,就有記者走訪了某市科技市場,發現有十幾家商鋪,都在賣偽裝成手錶、鑰匙扣、鋼筆等日常用品的微型偷拍器材。這不過是偷拍設備的冰山一角。如今,偷拍設備還可以在生產廠家進行「私人訂製」。根據客戶的需求,廠商可以想辦法設計生產,而相關規格的豐富程度更是讓人瞠目結舌。

中共多年來一直借「掃黃打非」的名義,加強網路封鎖,過濾、屏蔽對中共不利的真實資訊,但對於真正毒害民眾的淫穢訊息,中共的真實態度已經在中國社會如今的色情、偷拍等淫邪亂象中暴露無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