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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回台課稅 業界提五大原則

行政院決定將台商海外資金回台專法「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列為立法院新會期最優先法案。圖為示意照。(AFP)
行政院決定將台商海外資金回台專法「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列為立法院新會期最優先法案。圖為示意照。(AFP)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在美中貿易戰的大背景下,行政院決定將台商海外資金回台專法「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列為立法院新會期最優先法案,預計法案上路後第一年課徵8%,第二年課徵10%;並採先繳稅,後退稅的方式,也就是台商須先繳納20%稅金後,分別退稅12%或10%。

該法的課稅基礎是按資金匯回總額計算,不區分所得或非所得,且須匯入於銀行設立的專戶管制;配套措施是必須在2年期限內將回台資金申請實質投資,才可享受租稅優惠,資金運用除了直接投資「5+2」重點產業及長照等實體產業,也可投資與實體產業相關的金融商品。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台商資金的匯回常見情況大概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辛苦在外打拚多年,在全球稅務環境驟變的衝擊下,思考退休回台並將資產匯回台灣,落葉歸根;一種則是為了在美中兩強貿易戰夾縫中求生存,擔心資金及集團營運受到影響,降低經營風險,考慮資金回台投資。

不過,台商海外資金經過多年累積,來源組成複雜,海外資金並非必然屬於海外所得,究竟要匯回資金涉及課稅與否,仍需就各筆資金形成的實質進行分析,林志翔指出,台商可根據五大原則,初步自行判斷。

第一是檢視資金構成及來源,可否提出財政部函令例示的相關證明文件以為佐證;若否,則待「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專法認定。

第二是「應課稅所得判定」,林志祥指出,若可舉證匯回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應無須課稅;但若匯回資金屬海外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則須再往下判斷。

第三是「區分課稅年度」,判斷課稅所得是否落在核課期間5年至7年內;第四則是「稅負試算」,即海外所得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適用《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不課稅),繼承及受贈的海外資金若超過免稅扣除額,須補稅並加計利息。另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最後,則是按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有無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