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刑法修正3人以上為「聚眾」 罰金從300元升至10萬

法務部長蔡清祥14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說明《刑法》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法務部長蔡清祥14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說明《刑法》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近期嚴厲指示,特種店門口再發生鬥毆,就換掉地方的警察局長。行政院14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就屬於「聚眾」,且罰金從原本的新台幣300元大幅調升至10萬元。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本次修正重點首先是將構成要件明確化,包括將「公然」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將「聚眾」的要件改為「聚集3人以上」。

王俊力指出,《刑法》第150條則增加2種危險行為態樣,一種是在聚眾情況下,有人攜帶刀械棍棒或腐蝕性的物品,給執法公務員造成很大傷害,因此有特別加重處罰的必要,可加重其刑至1/2。

第二種是有些聚眾鬥毆人員會在街頭上追逐,不僅影響民眾「行」的安全,且道路上駕駛的車輛有時為了閃避而緊急煞車,也會增加往來行動安全性的危害,同樣可加重其刑至1/2。

王俊力說,第三個重點是為鼓勵當時聚眾者,自動或被動停止犯行,避免危害升高,有助於社會秩序的回復,因此在第150條第3項增列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的減免刑責條款。

另外,草案也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以上,修正為兩次,並大幅提高罰金的金額,若聚眾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兩次仍不解散,在場助勢之人的罰金從300元提高至8萬元以下;若助勢者有動手,則最高可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