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開曼群島在1.0版施行細則草案當中指出,純控股公司僅須滿足簡化的經濟實質要求即可,包含:一、滿足公司法(2018修訂版)要求的申報規定。二、有足夠的人力資源與工作地點,從事控股相關管理業務,但原先控股公司是否需同時適用原先框架下的經濟實質要求,仍有不明之處。
因此,開曼群島在本次公布的施行細則2.0中特別強調,純控股公司無須滿足在當地進行管理與指揮的要求,意即企業在開曼群島若為純控股公司,就不用再聘任一位當地執行董事,也不再要求在當地召開董事會議以決定重要決策,因此控股公司維持成本將可大幅降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這次草案若確定施行,台商所設立境外控股公司所面臨衝擊將可減緩,但仍建議應減少境外公司的使用,以避免遭受洗錢防制與反避稅法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