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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鬆綁缺追蹤機制? 沈榮津:將在子法訂定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對於「《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大幅鬆綁外資、陸資來台投資,只有15%需事前審查,立委郭國文質疑兩條例缺事後追蹤機制,立委孔文吉則關切配套措施,經濟部長沈榮津20日表示,會在子法訂定事後追蹤機制,配套措施則包括在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投資人辦理申報時要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理等。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日審查《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郭國文質詢時指出,陸資駁回率越來越低,2016年占41.48%、2017年占43.55%、2018年占35.02%、2019年迄今占22%,駁回原因沒變,包括國家安全及牽涉獨占與壟斷,由事前審查調整成事後申報會不會造成國安漏洞?而條例修正重點放在事後監管,但條例中都沒看到任何事後監管機制。

沈榮津回應,陸資還是回歸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把關,一定要先依該條例取得許可後才能進來台灣。事後監管部分,經濟部都會去追蹤投資人投資情形。

郭國文追問,是否不管陸資85%事後備查或15%事前審查,全都會進行事後追蹤?能否更加明確說明事後追蹤機制,去除外界疑慮?之前處理雙子星開發案,除了三成持股比例門檻,還包括陸資對公司有沒有實質的掌控力,這是很重要的關鍵。千萬不要淪為101當年假外資、真陸資想要取得所有權,那時馬來西亞集團101背後有陸資,想要買101情形不可以再發生。

沈榮津表示,經濟部都會進行事後追蹤,事後追蹤會在子法中訂定。依照兩條例第13條規定,且在三成持股比例門檻、陸資實質掌控力大前提之下,經濟部都會很謹慎的處理。

投審會執祕張銘斌指出,很多案子事先申請時,可能從書面上看不出來。兩條例第13條,有針對核准申報之後的情況,再搭配第10條各項審查的控管機制,包含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第13條就是事後追蹤的依據,因為關心的事情是相同,國家安全等考量因素是相同,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原則是相同。

郭國文指出,陸資來台投資最重要項目第二名是電子零組件業占12.87%,第一名資通訊產業占1/5強(22.4%),陸資來台都有策略性投資標的存在,更應該小心,如果採用事後備查機制反而變成一種放行。沈榮津回應,現在陸資都藏在新竹台元科技園區,會要求投審會進入追蹤。

孔文吉表示,2007年國民黨執政時也修改過兩條例,國民黨在2007年推出原則上事後申報、例外事前申請核准,當時民進黨反對原因是中資介入,現在民進黨執政又推出這樣的政策,是否自打嘴巴?鬆綁後,中資要怎麼防範?配套在哪?

沈榮津表示,兩條例配套包括,在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就是陸資應該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規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規定投資人辦理申報時要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理,透過律師、會計師進行投資人資格身分審查把關,再來罰則;如果不符合規定,不實文件會移送檢調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