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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迫害人權及宗教者入境 美國主要法律及總統公告

【大紀元訊】日前,美國國務院官員告訴一些宗教及信仰團體,他們意在更加嚴格地審核簽證申請、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拒發簽證,包括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如旅遊、探親、商務等),已得到簽證者(包括「綠卡」持有者)也可能被拒絕入境。

美國國務院官員還告訴美國法輪功學員,可以向他們提交迫害者名單。

美國法輪功學員會根據美國入境、移民法律及總統公告,選取有可靠信息和確切事實的迫害者名單,提交給美國國務院,要求對惡人拒發簽證、禁止其入境。迫害者不局限於迫害的直接實施者,也包括制定具體迫害政策、下達命令以及協同者。

明慧網報導說,中共邪黨已是窮途末路,大量的中共各級官員準備帶著家人移居海外,給自己留退路,美國是他們主要的目標國家之一。然而,中共對法輪功近二十年的殘酷迫害,已廣為人知,被國際社會重視和抵制。美國政府對迫害者拒發簽證、禁止其入境,會使相關人員受到威懾。
明慧通告

5月31日,海外明慧網發出通告: 請海內外法輪功學員立即行動起來,更完整地收集、整理和向該網提交迫害者名單,包括迫害者本人及其親屬、子女、資產的信息,以便定位迫害者。

通告說,同時,請美國法輪功學員順便收集和提交那些在美國參與中共在海外迫害者的個人信息,比如在神韻藝術團和神韻交響樂團演出劇場外、在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的會場外,在法拉盛、真相點、邪惡網站等場所參與中共海外迫害者。

台灣、香港、韓國、西班牙等其它國家或地區的法輪功學員也請提供當地參與中共海外迫害者、其親屬、子女、資產信息。

收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惡人基本信息:

• 姓名(中文和中文拼音,護照姓名的英文拼寫)
• 性別
• 出生日期(至少是年份)(減少和避免重名重姓者)
• 近照
• 中國大陸的家庭住址(省、市、縣)
• 迫害者本人、親屬、子女的美國住址
• 迫害者本人、親屬、子女在美國的工作、學校名稱和地址
• 迫害惡行的描述和證據(惡行的類型見下)
• 國外資產情況

在暫時缺乏信息的項目欄,請據實填寫「不詳」或「待查」。
基本信息欄目未包括的信息,請填寫在「更多信息」欄目。

「迫害者」包括但不僅局限於直接實施迫害者,也包括制定具體政策、下達命令以及協同者。
根據美國的相關法律及總統公告,符合拒發簽證要求的惡行包括:

• 未經法院判決為「死刑」而故意殺人;
• 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 沒有刑事指控的拘押;
• 綁架或祕密拘押而致人失蹤;
• 其它對生命權、自由權或人身安全權的公然剝奪。
附:美國有關禁止入境的主要法律及總統公告
(甲)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第212條(不許入境的外國人)

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
美國法典第八卷第1182節:不許入境的外國人

http://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3AUSC-prelim-title8-section1182&num=0&edition=prelim

(a)不符合簽證或入境資格的外國人類別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根據以下段落不許入境的外國人,沒有資格獲得簽證且沒有資格被允許進入美國:

  (2)刑事和相關理由

    (G)侵犯宗教自由 特別嚴重的外國政府官員

任何外國政府官員,在任何時候,如果對美國法典第22卷第6402節所定義的「對宗教自由特別嚴重的侵犯」負有責任或直接實施,則不准許入境。

【「對宗教自由特別嚴重的侵犯」的定義:美國法典第22卷,第73章「國際宗教自由」,第6402節「定義」
(11) 對宗教自由特別嚴重的侵犯
「對宗教自由特別嚴重的侵犯」一詞是指系統的、持續的、嚴重的侵犯宗教自由的行為,例如以下行為:
(A)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B)沒有刑事指控的拘押;
(C)因綁架或祕密拘押這些人而導致人員失蹤;
(D)其它對生命權、自由權或人身安全權的公然剝奪。】

  (3)安全和相關理由

    (E)納粹迫害、群體滅絕或任何酷刑或法外殺戮行為的參與者

      (ii)群體滅絕的參與者

任何下令、煽動、協助或以其它方式參與群體滅絕的外國人,均不許入境。
(「群體滅絕」的定義見美國法典第18卷第1091(a)節。)

      (iii)犯下酷刑或法外殺人的行為

任何在美國境外犯下、命令、煽動、協助或以其它方式參與以下行為的外國人不許入境:

(I)任何由第18條第2340條所界定的酷刑行為;或
(II)根據1991年「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50節註解)的界定,違反外國法律的任何法外殺戮。

【「酷刑」的定義:美國法典第18卷第2340A節禁止公職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對在公職人員管轄或控制下的人施以酷刑。酷刑的定義包括故意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痛苦的行為。

「法外殺戮」的定義: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350節「外國人的侵權訴訟」,「法外殺戮」一詞是指未經過依法組成的法院先前宣布的判決所授權而犯下的故意殺人罪,該法院必須提供被有文明的人認定為必不可缺的所有司法保障。】
(乙)美國國會2019財政年度綜合撥款法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648/text

第7031節

(c)反對腐敗的外國政府和維護人權

(1)不合格者

(A)凡由美國國務卿有可靠信息指證的外國政府官員及其直系親屬,若涉及重大腐敗(包括與自然資源開採有關的腐敗),或嚴重侵犯人權,則不得進入美國。

(B)只要美國國務卿有可靠信息,美國國務卿還應公開或私下指證或確定外國政府官員及其直系親屬,而不論有關外國人是否已申請簽證。
(丙)由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於2011年8月4日簽署的第8697號總統公告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dam/visas/Human_Rights_Proclamation_8697.pdf

暫禁那些參與嚴重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以及其它濫用行為的移民及非移民進入美國

美國對尊重人權和人道主義法的長久承諾,要求美國政府能夠確保美國不會成為嚴重違反人權和人道主義法以及從事其它相關侵權行為的人的避風港。普遍尊重人權和人道主義法以及防止暴行,在國際上能促進美國的價值觀和美國在幫助確保和平、遏制侵略、促進法治、打擊犯罪和腐敗、加強民主和防止全球人道主義危機方面的根本利益。因此,我確定,採取行動限制國際旅行並暫停有本公告第1節所述行為的某些人進入美國(無論是作為移民還是非移民),是符合美國的利益。

因此,我,巴拉克‧奧巴馬,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包括經修正的1952年「移民和國籍法」第212(f)節(美國法典第八卷第1182(f)節)和美國法典第3卷第301節,特此確認,若不限制本公告第1節所述的那些移民和非移民進入美國,將損害美國的利益。因此,我在此宣布:

第1節:特此暫停以下外國人作為移民或非移民進入美國:

(a)計劃、命令、協助、協同和教唆,犯下或以其它方式,包括通過指揮權力,參與或試圖參與或密謀對任何平民進行廣泛或系統的暴力,全部或部分基於種族、膚色、血統、性別、殘疾、土著群體的成員、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種族、特定社會群體的成員、出生地、性別取向或性別認同。

(b)計劃、命令、協助、協同和教唆、犯下或以其它方式,包括通過指揮責任,參與或企圖參與或共謀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它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