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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租賃專法相關規定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記者林寶雲/新竹報導】竹市一位鄭小姐因念書與工作需要於竹市租屋,看了套房後以月租金7,300元簽約,但鄭小姐因欲申請租屋補助需要,除需要租賃契約影本,更需要出租人(房東)提供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但房東不願提供,彼此起了爭執進而決定終止契約,但房東欲沒收押金1萬5千元,引起鄭小姐不滿向消保官申訴。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要熟悉租賃專法的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雙方約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本案房東所收取押租金實為超收;另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由房客負擔房東因此增加的稅賦、不得約定須繳回契約書等,而房東不願提供房客申請租金補助所需之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實已違反該條例。

另外,提醒消費者,租屋時簽訂契約尤其要注意「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 □不得 終止租約」此勾選款項,將影響若未來雙方之一欲提前終止租約所涉及的違約金負擔,請消費者一定要特別注意。

消保官劉興振表示,此案在協調會議中,經消保官告知雙方權利義務,房東後也願意提供資料,供鄭小姐申請租賃補助,並退還多收的押租金400元,另同意修改租賃契約中不符合租賃條例的部分約定,但鄭小姐後仍決定終止租約,最後雙方以房客支付一個月押租金作為和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