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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比打人多關20天 監委:公然侮辱恐違憲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監察院接獲民眾陳情,「傷害罪輕判拘役10日,但公然侮辱罪竟判拘役30日」;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認為,公然侮辱罪規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有違憲疑義,因此申請自動調查,並移請院會討論。

監察院說明,陳情人因停車糾紛與人發生爭執,雙方互控公然侮辱罪與傷害罪,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情人犯公然侮辱罪並處拘役30日;而對方犯傷害罪,卻僅處拘役10日。

陳師孟、高涌誠表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但其構成要件中「侮辱」卻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的情形缺乏具體客觀的判斷標準,致使《刑法》處罰存有不確定性;且「侮辱」涉及的範圍廣泛,恐導致民眾表達意見動輒得咎,已有妨礙言論自由之虞。

兩位監委認為,公然侮辱罪所限制的雖然是對於他人謾罵、其他貶損他人的言論、個人意見或情感的表達,但終究屬於言論的一種,應受《憲法》保障;且因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限制,應採較高密度的審查,同時也應檢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進而考慮除罪化,並納入民事求償體系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