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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拒司法互助 中檢:偵辦不受影響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台籍林姓男子涉嫌在香港強盜名錶後潛逃回台,經台中地檢署羈押後,為取得林男在港犯案事證,陸委會向港方提起司法互助請求卻遭拒絕。對此,中檢23日表示,港方所稱隨時接受林嫌到港自首或投案並不具任何可行性;案件會依既定偵查步驟偵辦,不受任何影響。

林嫌於10月6日持空氣槍至香港尖沙咀麼地道的鐘錶行,搶得價值港幣99萬元的手表2只後於當天逃回台灣。台中地檢署主動主動偵辦,並拘提林嫌到案,查出林嫌另在新加坡、日本、中國等處以相同手法作案;查扣不法所得現金270萬餘元、勞力士手錶4只,並以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林嫌獲准。

被告羈押期間,中檢為取得林嫌在港犯案事證,也請港府協助被害人來台取回犯罪贓物,並透過法務部經由大陸委員會,向港方提起司法互助請求。但香港保安局21日回應,香港並沒有法律可以與台灣當局進行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事宜,若嫌犯願意從台灣來香港自首,港方隨時接受。

對此,中檢發出新聞稿強調,司法互助請求是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兩岸港澳準用該法)提出,台灣偵查機關辦理涉外案件調查取證的常例,從不以受請求方與我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或協議為前提,且雙邊無協議、協定而成功完成境外取證的成功案例所在多有,香港政府對此案的相關臆測及指摘,顯有重大誤解。

至於香港保安局21日聲稱隨時接受林嫌到香港自首的說法,中檢表示,在本案不具任何可行性。林嫌是台灣人,所犯案件適用於中華民國《刑法》,目前正在羈押偵查中;國際司法公義的實踐,有賴全體執法機關以人民為念,通力合作,絕不能靠犯罪者之自首來達成。中檢強調,將依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按既定偵查步驟訴追此案,不受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