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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三讀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

立法院臨時會2日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桃園農田水利會長黃金春(前中)等人在立法院外抗議,表達強烈反對立場。(中央社)
立法院臨時會2日審查農田水利法草案,桃園農田水利會長黃金春(前中)等人在立法院外抗議,表達強烈反對立場。(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賴玟茹/臺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2日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三讀條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於今年10月1日改制後,其資產及負債將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基金的各項收入免徵營業稅,資產在區段徵收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不受公有土地無償撥充或抵充規定的限制。

立法院2018年三讀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農田水利會於今年10月起改制為公務機關,由政府指派新任會長,不過其中最關鍵的資產轉移及作業基金等條文均保留。

三讀條文明定,農委會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營運灌溉管理組織,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源包含政府撥款、使用水利設施收費、資產處分、租金利息等。

此外,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都將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作業基金管理,基金應依各農田水利事業分別設置專戶,且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改制後若因地籍整理而發現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將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及實際耕作農民組成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其農民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且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涉及原住民族地區,應由農委會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公告。

根據三讀條文,過去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的土地,應照舊使用,若屬得無償撥用的國有土地,則由主管機關指定其所屬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下,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由該指定之所屬機關管理,不得列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資產。

三讀條文也明定,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具非農田排水之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排放水質也應符合公告灌溉水質基準值,而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的農田排水,應配合水利法公告之逕流分擔計畫及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分擔鄰近區域排水。

據農委會說明,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後,除可提升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外,也可解決過去農田水利會公權力不足、無法即時防制灌溉水質受到汙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