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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重提數位通傳法惹議 立委:2017年草案已過時

民眾黨立院黨團29日召開記者會質疑,NCC重提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自2017年擬定後並未與時俱進;若要管理網路假訊息,應從《刑法》、《社維法》等其他法律著手。(民眾黨立院黨團提供)
民眾黨立院黨團29日召開記者會質疑,NCC重提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自2017年擬定後並未與時俱進;若要管理網路假訊息,應從《刑法》、《社維法》等其他法律著手。(民眾黨立院黨團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為健全網際網路治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重提「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但民眾黨立院黨團29日召開記者會質疑,這是NCC打擊中天新聞的手段,且該草案自2017年擬定後,並未與時俱進;若要管理網路假訊息,應從《刑法》、《社維法》等其他法律著手。

黨團總召賴香伶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起源於2017年至2018年間,為了因應隨著選舉產生的網路假訊息而擬定,但當時就因為可能危害網路言論自由等爭議而暫緩立法。她質疑,是否因中天新聞臺在YouTube平臺擁有200多萬訂閱數,NCC為了打擊政敵才想重啟該草案;且在NCC舉辦的閉門座談會中,也引發與會業者很大的反彈。

賴香伶強調,NCC是在《通訊傳播基本法》下成立的委員會,但當時的立法背景是以報章雜誌、電視電影為主要的傳播方式,由於網路通訊還未普及,這些單向傳播的形式當然可透過審核、評鑑來管制和健全傳播內容;但網路時代的傳播是多向且即時的模式,並不適用過去的管理方式,且多數平臺並非臺灣公司,恐與「OTT專法」面臨同樣困境。

立委高虹安則指出,目前如果政府認為網路有假訊息,需要透過法院裁定才能要求平臺業者提供個資,但該草案中最有疑義的第5條卻要求,若涉及國安、資安、使用者利益維護等,社群平臺管理者就須配合政府調查。她認為,這項規定措辭模糊,恐讓政府擁有單方面的詮釋空間;NCC應了解網路生態,不應從「管理」的角度切入。

高虹安說,言論自由的核心應是人人都能發表任何符合《刑法》、《民法》規定的言論,並為個人的言論負責;政府若真的要健全網路環境,應有更多務實的作為,包含如何處理網路言論霸凌、個資安全保護、修正《刑法》及《民法》中不適用網路社會的部分,都比管制言論與網路社群平臺更為重要。

不過,至於中共刻意在網路上散播假訊息,或有協力者配合大外宣危害國安時該如何處理?台灣基進黨主席陳奕齊強調,更好的做法就是建立「代理人制度」;當中共透過「網紅」等各式各樣的代理人進行認知作戰時,只要揭露身分就能辨別是否為「業配」,避免新聞廣告化而誤導民眾,可兼顧言論自由與國安;而惡意地造謠,也有其他法律可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