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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管公司股務!金管會「大同條款」3月上路

【記者賴意晴/臺北報導】金管會週二(2月23日)宣布多項股務改革措施,包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務若已委外辦理,不得再回收自辦,預計3月初正式上路,以及從明年1月起,對股務機構將辦理評鑑制度。這些改革是為了防堵類似去年股東會改選引發的「大同之亂」事件,因此被市場視為「大同條款」。

去年6月底,大同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經營權大戰引起各界關注,自辦股務的大同股東會召開引發爭議,大同公司派自行認定超過五成的股東(市場派)不具表決權、而刪除其投票權。

金管會於去年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更直接以「特別背信罪」依法告發大同公司派,並開始研擬股務改革,因此此次修正被市場視為「大同條款」。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並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案,並已完成預告程序,預計在今年3月初上路。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可代辦股務的機構有20家(券商及銀行);至於自辦,有分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共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是採自辦方式。股務委外跟自辦最大差別是,委外會相對客觀。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修正重點包括,第一,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已經「委外辦理」,就不得「收回自辦」。

第二,明定由金管會指定的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並自2022年1月1日施行。蔡麗玲表示,評鑑對象包括自辦及委外都有,每3年評鑑一次。

第三,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在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假如,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將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金管會也強調,增訂股務評鑑制度的核心理念,在於確保股務中立性及提升辦理股務事務之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而不是使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