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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遊行/港民主派人士認罪 籲港人勿放棄捍衛權利

被告(左起)蔡耀昌、陳皓桓、何俊仁,以及來聲援的劉慧卿,在法院外見記者。(記者宋碧龍/攝影)
被告(左起)蔡耀昌、陳皓桓、何俊仁,以及來聲援的劉慧卿,在法院外見記者。(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英格/香港報導】5月17日,灣仔區域法院審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等10名民主派人士,於2019年10月1日在不獲警方發反對通知書情況下仍發起遊行的案件,多位朋友及市民到場聲援。開庭後,10名被告均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吳文遠及蔡耀昌另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餘8名被告的同一控罪則於法庭存檔,暫不處理。4名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17日早上,被告陳皓桓、何俊仁、楊森、吳文遠、單仲偕及蔡耀昌在法院外會見媒體,陳皓桓表示早已做好準備,以平常心對待將來,「既來之則安之」,又對香港人說「誰叫你是香港人,頂硬上」,並且呼籲不要放棄民主自由這些基本的權利,無論「六四」、「七一」還是其他日子,都可以用各種方法發聲,去捍衛自由民主公義。

楊森表示,對參與10月1日遊行從未後悔,呼籲香港人捍衛《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吳文遠則表示,擔心媒體自由在未來一段時間也會受到箝制,呼籲香港人和傳媒都堅持下去。

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日的反修例遊行,警方當時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10名被告包括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及蔡耀昌,分別被控組織、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