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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火速修正 強制老舊大樓設管委會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釀46死案,燒出老舊複合式大樓公安問題與缺乏推動公安的管理組織息息相關。為此,內政部一週內火速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設立管委會的規定溯及1995年以前的危老建物,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限期成立,並訂有罰則。

內政部表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995年6月29日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興建完成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多數沒有成立管理組織,因此,無法協助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

為此,內政部已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了要求此類老舊建物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至於「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此外,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在既有社區裡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應請台電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案門檻,以利協助社區凝聚社區裝設共識;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及差額負補償責任、違規罰則等,確保用電安全。

修法草案已於內政部21日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