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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韻詩遭潑漆案 統促黨分部主委輕判3月徒刑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臺北地院審理香港歌手何韻詩2019年在臺遭潑漆案,認為政治人物失去引領社會善良風氣的高度,非司法在個案中予以重判便能遏止,27日僅依毀損罪判決中華統一促進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同案遭起訴的其餘10人皆獲判無罪,可上訴。

何韻詩於2019年9月29日專程來臺參與在臺北市中正區舉行的「929撐港大遊行」,當天下午2時許接受媒體聯訪時,竟突遭蒙面黑衣的胡男從後方潑灑紅漆,造成她的頭髮、後腦與頸肩等處汙損,並波及周圍的記者;何韻詩當時表示,「香港社運人士每天都面臨同樣威脅」,她返港後也對胡男提起告訴。

檢警調查,胡志偉等人不滿「反送中」運動理念,得知何韻詩等人可能來臺參與遊行,遂透過LINE群組「康樂活動」聯繫分工,謀劃伺機施暴。胡志偉當天早上即埋伏於北市濟南路一段附近區域,負責動手潑漆;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常務監事陳友達等4人,則準備裝有餿水及尿液的水球、水槍,作為胡志偉潑漆失敗後的備案。

另外,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梁太富等6人,則待在胡志偉的外圍位置伺機行事;若胡潑漆失敗無法逃脫,6人將會扮成熱心民眾上前勸阻,假意高喊「和平理性、不要打人」等口號,掩護胡脫身。臺北地檢署2021年6月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強制、公然侮辱、毀損等罪,起訴胡男等11人。

臺北地院審理認為,胡男潑漆行為同時觸犯對何韻詩公然侮辱罪及弄髒數人衣物的毀損罪,因此應從重依毀損罪論處;雖然檢方具體求刑8個月,何韻詩也請求重判,但法官認為,我國近來因不同黨派政治人物相互攻訐,已失去引領社會善良風氣之高度,實非司法在個案中予以重判便能遏止或教育、矯治,因此僅審酌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