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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婷條款」最快6月實施 體育署:不溯既往

競速滑冰女將黃郁婷(中)2月在北京冬奧的不當言行引發爭議。(中華奧會提供/中央社)
競速滑冰女將黃郁婷(中)2月在北京冬奧的不當言行引發爭議。(中華奧會提供/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我國冬奧滑冰選手黃郁婷於2月北京冬奧期間發生脫序言行,引發各界高度關注。教育部5月13日公告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在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懲處事由中增訂「損及國家榮譽的其他不當言行」,最快將於6月正式實施。

該辦法中原規定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可懲處的態樣,包含「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違規使用禁藥而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而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等四項;情節重大者,可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

「黃郁婷事件」發生後,教育部指出,國家代表隊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如發生現行規定以外的不當行為而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因尚未明列為懲處或取消代表隊資格的事由,易生無法可管的質疑,因此,修法增訂「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一項,以協助單項協會等加強對所轄選手的紀律管理,教練亦同。

草案中也增訂,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若發生上述可懲處的情形之一,教育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的培訓或參賽計畫,酌減該教練或選手的經費補助或停止補助1~5年。

由於國際賽會舉辦在即,該草案僅預告7天。體育署競技運動組專門委員盧淑姿20日表示,這次修法適用對象包含該辦法第二條所定義的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預告結束後,預計最快可於6月修正發布,但這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未來若有國家代表隊選手發生不當言行,將依新法處理;黃郁婷事件在先前已召開檢討會議,已做成初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