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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借人頭給違法中資最重罰2500萬

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臺投資,最重罰2,500萬元。圖為示意圖。(JOHANNES EISELE / AFP)
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臺投資,最重罰2,500萬元。圖為示意圖。(JOHANNES EISELE / AFP)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為防止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規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若未經審核許可前往中國,最重罰1,000萬元;另外,若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助其掩飾身分違法來臺投資,最重罰2,500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中國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若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其使用於上述未經許可之業務活動,最重可關3年、罰1500萬元,並自負民事責任。

此外,修法也針對中國企業繞道第三地,以及假藉人頭在臺投資或進行業務,明定管理機制。根據法規,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臺灣從事業務活動,都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違反可處行為人最高3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臺的人頭也被列為處罰對象,最高也可處3年有期徒刑。

為防企臺灣民眾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三讀條文明定,民眾若將個人名義提供給未經許可在臺投資的陸資企業,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假如不改善,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二、針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及中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說,近年因中共企圖竊取臺灣產業技術的案例頻傳,為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產業的優勢,並防範臺灣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