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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研擬草案 明定私校停招學生安置原則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私校退場不斷,學生權益備受矚目,為維護停招私校學生的權益,教育部研擬「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草案,明定學生分發至他校時,以選定與原校同一或鄰近縣市學校為原則,且分發學校應提供助學措施,大專生與高中職生都適用。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9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近期預告「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草案,明定分發對象範圍、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學生分發方式等。

根據草案明定,分發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具正式學籍的學生。

教育部表示,草案明定分發學校選定原則,須與停招學校位於同一或鄰近縣市的同級、系科學校(如五專分發至五專、大學分發至大學),且三年內未被列為輔導改善學校或無重大違規的私校。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他校就讀,依學生選填志願結果辦理分發,但有三種情形可例外:一、回戶籍地就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可選填其他縣市同級、系科學校,經學校評估後可專案處理;二、專班分發:相關科系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者;三、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需另尋鄰近學校適當場地校外上課,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者。

教育部指出,學生分發後,學雜費仍以原學校學雜費標準收取,若分發學校的學雜費收費較低時,則依分發學校的收費標準收取;學生分發後可能產生增加相關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等),或需要其他輔導、協助,分發學校應提供學生生活輔導措施,包含提供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住宿或交通安排等助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