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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監理草案「抖音」成漏網之魚?學者提3質疑

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網路平臺。(NCC提供)
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網路平臺。(NCC提供)

【記者伊俐米/臺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學者分析,年輕人愛用的「抖音」能否納管、不實訊息認定機制如何運作,以及政府是否適合介入、判斷哪些是優質新聞等三大問題,應該要公開說清楚,否則難免引發質疑。

據中央社報導,NCC 6月底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對外預告,要求網路平臺須遵守不同程度的義務,並提出透明度報告,外界預期臉書、YouTube跟Dcard都會被納管。草案同時規範違法內容下架處理機制,也引發外界擔心侵害言論自由疑慮。

學者分析,NCC公布的草案內容有三大問題。首先是草案到底「要管誰、能管誰」,境外電商平臺恐怕管不到,如果不買單的業者也可能退出臺灣市場,但仍可持續在境外對臺灣提供服務。

前NCC委員、政大傳播學院特聘教授陳憶寧受訪時直言,除了臉書、YouTube等平臺外,許多年輕人非常愛用抖音,但「草案可以管到抖音嗎」?

對於學者的質疑,NCC發言人翁柏宗回應,管理中國的抖音、小紅書等平臺,可能牽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果陸委會、經濟部對相關服務採取處置,NCC會全力配合。但他也說,「批踢踢」屬於非營利組織,是否納管還要研議。

其次,在違法內容處理機制上,如何避免侵害言論自由,必須說明清楚。業界認為,這也是臉書、YouTube等業者最擔心影響使用者的部分。

北科大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臺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表示,雖然草案規範是回歸到各主管部會認定是否為不實訊息,但是一則發文究竟屬於個人意見還是不實訊息,中間仍有灰色地帶,屆時如何判斷,值得深究。

政府機關處理違法內容,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等法院核發後,可要求平臺下架內容。江雅綺表示,草案第18條提到,法院裁定前,相關主管機關如果認為資訊是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法,可以向平臺要求暫時加註警示處分;要求暫時加註警示處分前,建議先諮詢第三方認可的民間事實查核組織意見。但不實訊息的領域範圍廣泛,事實查核組織人力也很有限,實際運作恐怕很難落實。

至於NCC規劃另外捐助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官員說,這就像iWIN機制的「擴大版」,協助相關部會通知數位平臺下架相關違法內容與不實訊息。

陳憶寧分析,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並沒有這種設計,過去iWIN機制運作很單純,效率很高。未來這個專責機構究竟由誰組成、如何運作都需要說明清楚。

第三是NCC另外設立專責機構,業務包括為提升網路新聞品質,可以跟第三方單位合作推動優質新聞標章機制,但政府是否適合介入決定網路上哪些是優質新聞,值得思考。

陳憶寧表示,當然可以定期舉辦優質新聞選拔獎項,但不了解在網路世界做優質新聞標章的意義。如果幫廣大的網路與社群媒體使用者判定哪些新聞是「優質」新聞,另一方面也是告訴民眾哪些是「非優質」新聞,「這是民主國家政府機關應該做的事情嗎?」

不過,草案中並沒有處理媒體跟數位平臺議價一事。陳憶寧表示,絕對支持媒體跟數位平臺進行議價與分潤,但新聞標章相關機制跟草案的立法精神方向並不一致,建議刪除再另外討論。

目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正在預告期,後續NCC也會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蒐集外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