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花蓮法警長酒駕 移公懲會懲戒

【記者詹亦菱/花蓮報導】現年57歲的花蓮高分院法警長黃冠文,14日晚間酒後騎車被警方攔檢,因酒測值達0.4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察官訊後無保釋回,並未動用強制處分權聲請羈押或諭令交保,結果引發社會觀感不佳的批評;花蓮高分院於19日上午召開考績會,討論黃冠文酒駕懲處案,決定移送公懲會懲戒,並建議予以停職處分。

花蓮地檢署表示,黃冠文是6月14日晚上11時,經過花蓮市中美路、民族路口時,被警察局交通隊員警攔檢查獲,發覺他有喝酒而進行酒測,結果高達0.47毫克,超過標準值(0.25毫克)需移送法辦,庭訊中黃冠文表示相當後悔,在檢察官面前落淚請求原諒,自認身為司法人員,做了最壞示範,希望能有機會改過,因此當庭被飭回。

高分院人員指出,黃冠文在花蓮高分院服務二十餘年,從法警幹起當法警長也有十餘年,平日喜歡與同事、朋友小酌,酒量與酒品算不錯,也沒出過事,但全國都關注酒駕時,他卻因酒駕被法辦,實在太不明智。

花蓮高分院書記官長彭振文表示,高分院於6月18日下午3時,才獲知黃冠文涉嫌酒駕被移送情事,彭振文指出,花蓮高分院雖然建議停職處分,但最後處分仍須由公懲會審酌,對於黃冠文酒駕事件深表歉意,院方將加強宣導嚴禁員工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