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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鄰居唱卡拉OK太吵 如何救濟 

文/曾耀賢
Q1:胖虎和阿福是多年老鄰居。不過近年來胖虎因為家裡裝了KTV,興致來時拿起麥克風就開唱,音樂還放超大聲!平均一天開唱多達幾十次。加上胖虎的歌聲大家都知道,讓身為鄰居的阿福和左鄰右舍不堪其擾。試問阿福該怎麼辦?

A1:實務上曾發類似情況,最後法院判決製造擾人噪音的被告,除了得賠償精神慰撫金之外,法院更同意原告請求,判決被告在每日特定時間內,所製造的噪音不得超過一定分貝,打擾鄰居安寧,特別是夜間的噪音標準更嚴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參照)

Q2:胖虎能否抗議說環保局又沒有開罰單,代表胖虎沒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的規定,沒有製造噪音侵害阿福權益的故意及過失?

A2:對此,胖虎可以提出抗辯。不過前揭判決認為,如果噪音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就算沒達到取締標準或未經行政機關處罰,並不妨礙及排除原告主張民事上損害請求賠償。另外有個重點,就是這個案子當中的被告,製造噪音的行為已經很多年了,附近居民、里長伯、員警勸導勸善都不聽!因此認為被告很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影響到左右鄰舍的居住安寧,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後判決被告敗訴。不過不同案件仍要看不同具體情況才能判斷。◇

註:損害賠償法源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及民法第800條之1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