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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標示達共識 冠名須比品名小1/2

【記者施芝吟/綜合報導】衛福部食藥署頒布的〈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7月1日上路。但冠名字樣之確切標示方式,包括冠名與品名該如何有明顯區隔,衛福部和業者對米粉標示已達成共識,即消費者選購米含量超過五成的產品,認明包裝「品名」,如果使用新竹米粉等「冠名」,其字體面積不得超過品名的1/2。

衛福部7月1日實施米粉標示草案,只有米含量100%才能品名標示為米粉或純米粉,50%以上不足100%者,品名應稱為調和米粉;不足50%者的品名不能出現米粉字樣,因此產品冠名為米粉的業者紛紛改名為炊粉、水粉。但是冠名字樣之確切標示方式,包括冠名與品名該如何有明顯區隔,食藥署近日邀集相關部會、地方衛生局、民間團體及業者開會討論,訂出共通原則。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針對具有地方歷史特色的冠名,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等,業者如果要使用冠名,必須與代表米含量的品名要有明顯區隔,以供消費者辨識,冠名字體面積不得超過品名的1/2,顏色也不能較品名醒目。

有關冠名、品名標示,姜郁美還說,必須清楚標示於包裝的正面,業者可以自行發揮美編創意,品名不一定放在正中間,冠名必須使用較小字體。另外,米含量低於50%的產品,例如炊粉、水粉等,業者可以後補標示米含量,待現有包裝袋使用完畢後,再以新標示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