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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獎勵食安 擬發罰鍰一半為獎金

【記者黃玉燕/台中報導】 中央訂定食安檢舉獎金標準為5~10%,台中市為加強嚇阻食品業者不再有不法行為,也提出具「吹哨者」精神的獎勵辦法,草案明訂只要具名檢舉經裁罰確定,將發給實收罰鍰金額的50%作為獎金,必要時還可請警察局保護檢舉人。

台中市衛生局21日在市政會議明定只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所稱「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或經衛生局認定屬於重大者,都是檢舉範圍,且以實收罰鍰金額的50%為獎金。

草案中也規定,檢舉人必須具名,而衛生局負有保密義務,必要時甚至可請警察局保護檢舉人;若檢舉內容無具體事證,或匿名、假名檢舉、檢舉書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則不發給獎金;而衛生局所屬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姻親,不具備檢舉人資格。

衛生局長黃美娜表示,中央對食安檢舉的獎金標準訂 為5~10%,台北市10~50%;新北市與高雄市則為50~60%。另外,市府草案訂獎金上限為新台幣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