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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婉琪:歐洲劃時代的反活摘器官公約

【記者鍾元、林怡/報導】今年7月9日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通過「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台灣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高度肯定歐洲理事會此項劃時代的國際人權公約,認為歐洲人築起了人道的法律防火牆,她敦促聯合國以這個公約為基礎,進一步制定「聯合國防止及懲治人體器官販運公約」。

朱婉琪認為歐洲理事會實現了去年歐洲議會反對中共活摘器官決議的精神,這項具體針對非法摘取器官進行防止及懲治的區域性立法,不僅應在歐洲國家適用,其他國家也應以其作為立法參考。

朱婉琪表示,去年12月歐洲議會通過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除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的緊急議案後,很高興看到在今年7月9日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又頒布了「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她形容這個公約是一個「劃時代的國際人權公約」。她說:「歐洲理事會等於是保護了歐洲人民,免做反人類罪活摘器官的幫凶,築起一道人道的法律防火牆,我們律師團體和醫師團體充分的歡迎並且向歐洲理事會致意。」

她介紹「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的規定,說明公約的規定與反對中共活摘器官息息相關。「這個公約最主要是要求各個簽署公約的成員國制定法律,以刑事懲罰公約第四條到第九條的犯罪行為,其中包括一、未經他人同意而非法摘取他人活體或屍體器官的行為;二、使用非法摘取來的器官做移植,或使用非法摘取來的器官另作他用;三、對於那些故意在自己當地國的器官移植機制之外所做的器官移植,或是違反當地國器官移植法律的核心原則所做之移植;四、器官買賣;五、保存、儲藏、運送、移轉、進出口或收受非法摘取器官的行為;六、煽惑或幫助公約所規定的犯罪行為。」

朱婉琪並說明,今次公約制定的目的是希望歐洲各國將所有與非法器官摘取、使用非法摘取之器官和器官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重要犯罪都涵蓋在歐洲各國的移植法律和刑法下,「針對非法器官的摘取,不但防止歐洲人自己在本國內非法摘取器官或是使用非法摘取的器官,同時也要求立法禁止本國人到當地國以外去用非法摘取的器官做移植。」因此她認為,這些規定較為完整的築起一道保護歐洲人民,避免使用非法摘取器官的重要國際公約。

她認為,聯合國更應該制定這類的公約,重點是世上的任何人都不應非法摘取別人活體或屍體器官、或使用非法摘取來的器官做移植,否則將受到刑事制裁,而且不論是否是在本國內進行這些犯罪行為。她強調,聯合國如果將歐洲理事會這項公約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也制定成聯合國公約,將可以更大面積的防止人們成為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的幫凶。她透露律師與醫師團體將邀請加國二位獨立調查員大衛麥塔司和大衛喬高,一起推動聯合國通過有關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