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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有季節性 將納4週彈性工時

農、林、漁、牧業工作性質受物產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影響,處理作業具即時性及特殊性。(高雄市農業局提供)
農、林、漁、牧業工作性質受物產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影響,處理作業具即時性及特殊性。(高雄市農業局提供)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勞動部25日公告農、林、漁、牧業納入《勞動基準法》四週彈性工時。勞動部表示,考量農、林、漁、牧業工作性質受物產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影響,處理作業具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因此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事業單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就可採彈性挪移工時,估計影響勞工約9萬3000人。另外,農產及水產品加工業雖與農、漁業相關,因歸屬製造業,不在適用範圍。

四週彈性工時被視為最具彈性的措施,採行二週內至少有2例假、四週內有4個休息日,且不受「七休一」限制,最長可連上24天班。勞動部指出,1996年增訂《勞基法》第30條之1第2項時,原則上就同意農、林、漁、牧可以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但依規定彈性工時必須由勞動部公告指定,因此補足程序。

對於米穀公會日前提出希望將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與碾米納入責任制,勞動部表示,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在行業分類上屬於農業,也在這次放寬的範圍中,可以適用。但碾米屬農產加工業,歸類為製造業,製造業受限於《勞基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不適用四周彈性工時,可依現行規定適用二周及八周彈性工時。

勞動部強調,農林漁牧雖指定為適用四周彈性工時,並非指所有從業人員都適用,而是受雇該行業從事農林漁牧勞工,如受雇從事農事人員、漁工,以及飼養雞、鴨、牛、羊家禽等從事人員。至於指定後要適用四周彈性工時,必須先經過工會,或若無工會,則要經勞資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