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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伴侶離世財產分配 限時申報遺產稅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

阿中的母親去年因病辭世後,因阿中的父母多年來感情甚篤,父母共同經商所賺的錢和購置的房產,大多放在母親名下,交由母親負責保管。現在阿中的母親因病過世,依照規定要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阿中詢問有法律背景的朋友後,發現若能在申報同時處理父親作為生存配偶,得向母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合法節稅。因此阿中向父親說明後,發現真的省下不少遺產稅。

但事後,阿中和哥哥、妹妹三人,卻因為一直無法就母親留下的遺產如何分配一事,達成共識。也因此一直無法讓父親取得當初向國稅局申報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部分,該移轉給父親的財產。想不到,上個月,阿中一家居然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遺產稅補稅通知?急向律師詢問如何處理?

答:

阿中母親過世後,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能主張父親作為生存配偶,得向母親提出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實能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惟納稅義務人仍須注意,一方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換言之,一方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亦有其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實務上,兒女之間,因對於遺產如何分配一事遲遲無法達成共識,甚至生存配偶因不慎逾越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時效,遭子女提出時效抗辯,因而請求遭到駁回的案例亦履見不鮮。

惟納稅義務人須注意,當初申報的剩餘財產分配並依此節稅一事,若事後未能依此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目前實務上,國稅局必將依此發函要求補稅。

納稅義務人即使先前已成功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合法節稅,但仍應把握時間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如何分配一事,盡快達成共識,或向法院請求判決分割,切誤拖延太久。若遲誤時日太久,恐仍將面臨國稅局發函要求補稅,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

法律小叮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為遺產稅節稅管道,但仍須注意國稅局之事後稽核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