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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版個人稅明年上路 KPMG:台商關注3面向

中國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細則定稿,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大紀元)
中國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細則定稿,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大紀元)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中國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細則定稿,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將對台商產生衝擊,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台商主要關注議題集中於寬限期條款的延伸、有住所個人的定義,以及外籍個人現行免稅補貼能否延續等3大面向。

新法自今年8月31日頒布以來,社會各界對當中的各項具體操作存有疑問,盼能進一步釐清。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最終版本於12月22日敲定並正式對外頒布,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劉中惠表示,在寬限期條款的延伸方面,由於新法對「稅收居民」的定義調整,只要當年在陸居住累計滿183天便屬當地稅收居民,因而落入全球所得課稅網絡,故對大部分外派常駐大陸的台幹而言,能否繼續適用舊法的寬限期條款(俗稱「坐月子」)攸關重要。

實施細則草稿先前已預告有關操作將得以延續,最終版本也明訂只要在陸連續居住不滿6年,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便可享免就境外所得在當地課稅的寬限處理。而就計算在陸居住滿183天的年度,只要一次離境超過30天,前述的連續6年期限也可重新起算。

不過,劉中惠提到,新法的寬限期限如何與舊法相關計算銜接,抑或重新起算?又先前未能及時規劃離境30天而達在陸居住年限的人士,可否重新受惠?尚待後續文件或解釋進一步釐清。

其次關於有住所個人的定義,劉中惠說,除了應謹慎控管在大陸居住的天數,建議台幹人員更應該先行檢視自身有否已在當地構成「住所」。簡而言之,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下,應釐清是否已經變成當地「居民」,而非僅「過客」。

所謂「住所」,並非在大陸擁有房屋的狹義概念,實施細則明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納稅義務不再考慮實際在陸居住天數,也不適用寬限期間內免就海外所得納稅的優惠處理。

最後,劉中惠指出,新法引入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支出,但扣除額相當有限,與原有法令中對於外籍人員免稅補貼的金額有很大的距離。外籍人員現行的各項免稅補貼政策能否延續,尚待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