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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食品 食藥署:有安全疑慮不該食用

【記者施芝吟/綜合報導】網路上轉贈的東西五花八門,但若要轉贈的物品是「食品」可要注意保存期限,衛福部食藥署說,若是贈送食品,又過了有效期限、有變質疑慮,還拿去送人,是違反《食安法》規定,最高可開罰6萬到2億元。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魏任廷說,根據《食安法》第15條規定,超過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法者依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

他解釋,食品的有效日期有兩個意義,一是食品品質的保證期間,一是製造廠商在有效期內對其產品的負責任保證,食品一旦過期了,品質就可能變化而有衛生安全疑慮,因此,民眾不應該再繼續食用。

魏任廷強調,《食安法》處罰的是行為人,只要查獲有違法行為,可依《食安法》第44條開罰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如果獲贈者真吃出問題,贈送者也恐可能衍生其他責任,他提醒民眾過期食品還是丟了為佳,不要任意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