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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旅遊契約 最快明年1月中上路

【記者賴玟茹/台北報導】近年來郵輪旅遊市場快速成長,而天候或意外事件致須變更航程衍生消費糾紛事件頻傳,為此將「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遞交給交通部,待交通部公告後實施,預計最快明年1月中旬就能上路實施。

草案中,針對郵輪旅遊的特性,明定審閱契約時間不得少於3日,並定義「郵輪旅遊」指的是在海上郵輪及河輪(行駛在歐洲萊茵河的輪船),其中包含四種旅遊行程,包括單純郵輪國外旅遊行程、單純行程結合郵輪停靠時岸上旅遊行程、單純行程結合行程前後安排陸上旅遊行程及綜合前述三者的旅遊樣態。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申訴系統中查詢後,發現關於郵輪旅遊申訴案件,常會出現「嬰幼兒旅客之參團資格規定」、「旅程中之簽證規定」、「於郵輪上發生意外受傷時之處理機制與其費用分擔」或「領隊之派遣」等相關郵輪旅遊申訴案件。

陳星宏提醒,消費者在向旅行社報名旅遊行程時,需要確認到底是以團體或個人方式報行,若以團體方式就須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全程都要有領隊陪同,另因郵輪旅遊面對許多不確定性,有任何遭致輪船有不可的情形,船長都擁有變更航線的絕對權力,可能出現陸上行程縮短、無法順利登島的情形,消費者也能投保旅遊不便險,以保障自身旅遊權益。